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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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地海巫師
如果有人罹患了奇怪的疾病
必須從新鮮人肉攝取某特殊的營養成分
該營養成分只有人體才有.
無法從其他地方取得
也無法靠化學合成來取得此營養成分
罹患這病不是他的錯.他沒有犯下任何過錯.本身也不願意罹患這種病
但他要活命就必須吃從活人身上切下來的生鮮人肉
法律能保障他的生存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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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形,而且要看他所屬的國家關於死刑是怎麼定的?是否殺人就有判死刑的可能性?
還有該國刑事上殺人罪有哪些?該國怎麼定義過失殺人等等法律
還有,這個國家的憲法,如果憲法把人權相關的規條也放進去,那也要考慮進去
以下討論我寫的很白,怕有人看了覺得噁心,如果你顧慮到你聽到某些血腥畫面會想吐,請跳過
舉個例子
如果他是台灣人,假設他過去獲得人肉是殺人所得,那我國目前殺人是有可能判死刑
但如果不是,肉是從活人下割下來,而非殺人後割下來,那就要看他從活人割下來的肉,那個肉,是人家願意給的?還是不願意?願意給的話目前我想不出來有甚麼法可以罰(但不一定就無罪,我只是暫時想不到有甚麼法可以罰)
但後者是有可能判傷害罪,死刑的話可能性就很低了
當然我例子舉的都很簡單也很粗略,而且都是假設罪證確鑿,沒有證據找不到的問題
總之我要說的是,他的行為如果在台灣,台灣目前有死刑的情況下,那要先看他犯了那些法?有沒有犯了那些可以判死刑的罪?再講有沒有生存權
如果他的行為都不能用有死刑的罪去判,甚至他的行為沒有犯法的疑慮,那不用說一定有生存權
不是因為他非要吃活人肉才能活命這點來看他有沒有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