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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8車計算一次嘉獎.."。尋獲8部車一支嘉獎,到底你的說法符合才是我的說法貼切實際?你po這出來真是自打嘴巴.
尋獲8部車才一支嘉獎還得面臨車主拒絕支付拖車費,難道要尋獲員警自己掏腰包付!?這不是吃力不討好是啥?
就是因為要符合實際所以會將車移置特定保管地方,如此一來無論車主何時方便領車都能隨時隨地請採證小組隨同採證!
為啥採證小組需要車主一起到場才採證?因為實際使用狀況只有使用車的人最了解!最初東西擺放位置、哪部分屬於車主哪部分不屬於從而判定何處遭更動過!
甚至為了指紋排除針對誰曾使用過車輛不就是車主最清楚嗎?所以採證時車子使用者務必得在場才能方便採證!
幫車主找尋失車有人提及就是車主不一定可以隨傳隨到,你以為車主不用上班?沒有活動?整天就待在家裡等通知失車嗎?
如果尋獲失車後還得在原地待至車主到來,哇靠那如果車主一個禮拜才回國不就天天排哨去顧你的車啥都不用做?
甚至尋獲失車的員警還可能被同仁排擠"自己尋獲的自己去顧車!"你就看看車主是否都能立即出現!!
會有這種程序一定是經歷許多案例而演發出一種最實際、最符合效率的程序!
假設民眾龜龜毛毛不給拖車費,難道會有潘仔免費出車幫你拖?而當警方尋獲車輛的結果可能招致自己須面臨無止境的顧車或得幫車主付拖車費時,這不是自找麻煩!?還不如沒看見!
換言之;警方尋獲後能立即移置方便作業!民間業者因獲利能隨傳隨到!失車民眾僅需負擔少許拖車費即可重獲失車!這不就是製造出最佳的三贏局面嗎!?
另樓主扯啥規定的那你又是條子?你自己又有提出相關資料嗎?說說我也會,強者我朋友說交通隊老早就沒在拖吊失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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