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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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iqmlf
很好奇想問一下,為什麼法官會傾向輕判?一個案子從輕判刑對法官是比較輕鬆嗎?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snip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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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61條是這麼寫的 ....
引用: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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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控方提不出足以服人的證據,法官就只能這麼判(法律上的無罪判決並不一定是證明某人清白無辜,可能只是無法證明有罪而已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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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菊草葉
自白的真實性,一直都有很大的問號。最新的辦案方法都不是讓嫌犯自已說真相,有很多東西可以幫他說。
以前我們就是太依賴被告的自白,所以威脅,欺騙,酷刑逼供樣樣來。有的檢察官會說你現在承認就免打或者可以交保,到法庭再翻供就好。
真的聽他的話,你的下輩子就完蛋了。如果還有下輩子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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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現在不流行被告的自白了,改玩先以證人身份傳訊(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證言的,又不能預先準備辯護人出庭,也不像被告可以胡說八道而不受處罰,實在是法庭中最塞的角色

),再看能不能見縫插針,來個證人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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