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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停權中*
 
淺草一郎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惡蟲
最高法院這樣一搞,讓好不容易才完成的無縫接軌又斷掉了。

醫院本來就缺乏阻隔的功能,要讓性侵犯在醫院中而不會逃出去,需要多少人力戒護?加上醫院極可能會拒收這種性侵犯,法務部一時之間也不可能馬上就找到醫院來處理這樣的業務。

總之下次再發生性侵犯出獄就趴趴走出事的新聞,最高法院得自己承擔下來了。

引用:
作者最高院:性侵犯不應在監獄治療

根據法院裁定書,林姓男子在民國88年間,猥褻14歲的女兒,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並保護管束,並於服刑前進行強制治療。但依刑法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強制治療,檢察官在去年9月間發出執行指揮書,將林男送交台北監獄執行。
問題是本案的被告是判緩刑的呀!
     
      
舊 2011-06-24, 08:52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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