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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性侵犯不應在監獄治療
【中央社╱台北23日電】
2011.06.23 09:26 pm
1名林姓男子因猥褻女兒被判處應強制治療,遭檢方送交台北監獄,林妻提起聲明異議。最高法院認為,監獄不夠專業,應在醫院治療,今天撤銷林男移送監獄執行。
最高法院針對此案指出,保安處分的治療行為都應在醫院,法務部、衛生署10餘年來不依法設置專業治療醫院,將人送至監獄治療,等於是延長刑期,法院不再替相關單位背書,因此駁回檢察官抗告,期待新成立的矯正署改弦更張,建立妥適醫療體系。
根據法院裁定書,林姓男子在民國88年間,猥褻14歲的女兒,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並保護管束,並於服刑前進行強制治療。但依刑法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強制治療,檢察官在去年9月間發出執行指揮書,將林男送交台北監獄執行。
林男的妻子不服,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到法院提起聲明異議。林妻的委任律師主張,雖刑法規定,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經鑑定而顯有治療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但所謂的相當處所應對個別處分人進行評估,且強制治療的性質屬於保安處分,應在公立醫院強制治療,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檢察官依照法務部10餘年前的命令處理,無論在憲法層次、立法過程、判決原旨等,均違背法、理、情,因此裁定撤銷檢察官將林男移送監獄的執行命令,但檢方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認為,性侵犯人數不多,卻極度危險,也不會隨年紀變大而降低再犯機率,必須進入「醫院」接受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專業治療,而非進入「監獄」執行。今天裁定撤銷檢察官移送林男入監執行強制治療的命令。
【2011/06/23 中央社】@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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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性侵犯直接送醫院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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