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ider
第二條所列,在都更90%以上居民同意時,未同意者的權利已受到侵害
因為這時,法律上市府已可強制拆除,就差市府還未執行
那該團體或個人就可以提出訴訟,告政府無權拆除,並於之後提出釋憲不是嗎?
等到真正執行時,才要去申請釋憲,並要求市府不得強制拆除
這會不會太晚了些?應該可以更早提出不是嗎?
市府不理你,直接拆掉
那等到釋憲完成,會不會房子早就蓋好了
從法上來看,個人覺得並不需要等到市府要來執行時,才提出釋憲
可以在更早的時候就提出來才對,如這樣的見解有誤,還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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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釋憲..該行政措施處分(拆屋)...就暫停...
就像..要槍斃死刑犯..死刑犯申請釋憲..也有拖延執行的效果...
如果台北市政府不鳥大法官...直接拆屋...也可以啊...
建商直接蓋..也行啊....
等判定違憲後.歸還所有權..拆屋還地+申請國賠......
這一整個損失...用億來算....
(因為房屋的設計,施工全要重來...交屋的違約還沒算)
到時候...真的就隨該住戶開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