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沒有遭受到不法侵害並提起訴訟,不能聲請釋憲。
此案是北市首宗引用都更條例「強遷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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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所列,在都更90%以上居民同意時,未同意者的權利已受到侵害
因為這時,法律上市府已可強制拆除,就差市府還未執行
那該團體或個人就可以提出訴訟,告政府無權拆除,並於之後提出釋憲不是嗎?
等到真正執行時,才要去申請釋憲,並要求市府不得強制拆除
這會不會太晚了些?應該可以更早提出不是嗎?
市府不理你,直接拆掉
那等到釋憲完成,會不會房子早就蓋好了
從法上來看,個人覺得並不需要等到市府要來執行時,才提出釋憲
可以在更早的時候就提出來才對,如這樣的見解有誤,還請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