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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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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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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der
台灣都更受害者聯盟如果覺得該法違憲
早就可以申請釋憲
故意留到要被強制執行時,才說要申請
不知是何心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沒有遭受到不法侵害並提起訴訟,不能聲請釋憲。

此案是北市首宗引用都更條例「強遷強拆」條款強制拆除「合法產權釘子戶」,既然之前沒有案例,就不會有聲請釋憲的機會。

沒必要把人家想的那麼糟吧...
舊 2011-06-21, 12:47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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