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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gbes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謝謝更正,儘管國賠法那個意思跟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是類似的

而且「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以前的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舊定義

但總之寫得不一樣就是不一樣,因此還是得修正,我也順便把正確的貼在底下

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引用:
作者MyWish_2
這要看原po的問此問題的原意...


如果原po是想考進北捷,問他們是不是公務員,我可以回答說不是!現今所有進用公務員的考試

都是由考試院主辦,因此只要是考試院辦的考試考上就是公務員...


如果原po是對北捷不滿想K他們,那他們算廣義公務員,可以盡量K

 

如果是照你這樣解釋,我懂了
 
舊 2011-06-16, 11:19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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