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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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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鄉下
文章: 17
引用:
作者BMC
這樣說好了

況且你真要講推論的廣義公務員,那就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舊 2011-06-16, 11:08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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