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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阿宅+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702&ctNode=13786&mp=202

這樣說好了

你要來討論某個單位裡面的人,是不是公務員,拿出他們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法條來說明是不是公務員比較好

而不是自己說他們是廣義公務員,所以他們是公務員

這樣可以理解我的意思嗎?

況且你真要講推論的廣義公務員,那就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第一,它裡面沒有說這是廣義公務員,廣義公務員是我們自己去推論這叫廣義

第二,你說北捷員工是廣義公務員,北捷員工與北捷的關係,北捷與政府的關係,已經有釋字第三○五號解釋見解及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來做解釋,你不能輕易地說他們是廣義公務員

所以我才跟你說,不要隨便拿個廣義公務員來解釋北捷員工是不是公務員,因為廣義公務員這個意思,仍然會受到不同法律和機構單位的管理條例變動
舊 2011-06-16, 11:01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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