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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k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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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58
引用:
作者tang58
所謂廣義公務員,就是好的沒有壞的有,
很多公營事業員工,
公務人員補助等等.....沒有,
判刑卻適用公務員。
不過總體來說,薪資升遷還是比私人企業好。


蓋有關台北捷運公司一般員工除董事長、總經理及依法銓審在案人員外,其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悉依該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依首揭「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自不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而另依釋字第三○五號解釋所指,在法律上,台北捷運公司作為公營事業係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者,雖可簡稱為公營公司,但其性質仍為私法人,具有獨立之人格,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因之,公營公司與其人員間,係以私法人地位依其人事規章,經由委任(選任聘任或僱用),雙方成立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其對於人員之解任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結果,而係私法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關係因而消滅;同理,該公司若另依刑法第二百零三條偽造變造及行使往來客票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得利罪將其公司之一般從業人員移送法辦,亦非將之視為公務員移送法辦。

除非係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台北捷運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須為公務員任用法上之官職等)且在該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如涉及偽造變造及行使往來客票、不法詐欺得利者,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貪污罪,而另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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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6-16, 09:14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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