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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in47
前陣子到某生意很好的餐廳用餐
餐後向店家要求收據以利報帳,沒想到店家給的卻是統一發票
拿到發票後驚覺以前來這家店用餐,卻從來沒有拿過發票
原來他們是有發票的,只是"沒有主動"開立給客人,也就是客人有需要的時候才會開
於是我向國稅局寫了一封信,今天得到回覆了:
一、依據財政部訂頒「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時,稽徵機關應先檢查檢舉內容是否具備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未能證明確有違章漏稅情事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示者,得免議存查。
二、該小吃店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惟經索取後已開立,尚不構成違章漏稅,本案請 您依據上述作業要點規定,於收信10日內補提示該小吃店確未開立發票之交易日期(時間)、品名、金額等具體事證資料(不含要求後被動開立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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