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就是你的笑點.......
你的假設本來就是偏頗,什麼叫做"一開始控訴的內容跟後來的講法及事實均有明顯不同且無客觀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時",你這不是把事情已經偏向一邊了嗎?
就這點上我倒是想請問,要是事情真如你所假設的一樣,那警員的調查以及檢察官的起訴是再鬧著玩的嗎?
要是這樣那又何必走司法程序到法官面前呢!
所以我才說你別把事情想的太簡單了
你朋友說這類的事件有四成是仙人跳,那另外六成呢?
我假定三名被告有罪也無可厚非,畢竟間接證據就擺在那邊,而三名被告就是跟這案件有相關你能反駁這一點嗎?
就算是被害者是清醒時磕藥,那也不代表三名被告有權力可以對受害者做出性行為!
不過我倒是不知道有沒有自願磕藥到昏迷讓人性侵的案件發生,方便的話幫我問問你在法院工作的朋友,有問到的話再麻煩告訴我案件的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