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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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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sutl
在法庭上,檢察官跟律師是對等關係。

現代司法制度就是建立在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的辯論上(要說是胡說八道也行),然後陪審團再決定要接受哪一方的說辭。

不過目前被告的優勢就是可以任選律師,而被害者卻不能選檢察官。

台灣目前的法官,比較像是以前的萬年國會議員,還沒有進入民主的陪審團制度。

華人地區,香港居民可是習慣陪審制度已久...


光資歷與不食人間煙火外加與論...沒第3方平衡..
壓力與權力=兩面不是人

舊 2011-06-04, 05:52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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