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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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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qingalen
雖然我對當今政府怨言頗多,對於這些黑心廠商的行為也相當不齒

但......這是一碼歸一碼,已經繳納的貨物稅或是你的貨物遭到銷貨退回甚至銷毀,把稅金還給你哪裡錯了?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ctNode=657&mp=1

財政部是說針對已繳付的貨物稅與營業稅的部分若遭到退回或銷毀之類的可以去要求退稅

因此,小規模營業人如受到「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影響,致影響銷售額,可向所在地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減免當季營業稅查定稅額。至一般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如受到上開事件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減少,其未銷售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無需報繳營業稅,則營業人當期之應納稅額就會自動減少,稅負也會隨之減輕。同時,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係採稅額扣抵法,營業人雖未將貨物銷售出去,相關進項稅...



銷退証明單原本就是當季銷貨稅額的減項,這種事根本不用在這種時候特別拿出來說,也和是不是這次造成銷退本來就沒關係,相關規範本來就是如此了

但,在這種時候站出來大聲說這個,不是沒大腦去”迎槍子",不然就是別有目的...
舊 2011-06-04, 11:08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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