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lros
很抱歉歐
後面那段可是根據其他證人的證詞做的"事實認定"
另外
在上法庭一開始時宣稱"坐下後喝了2、3杯酒就失去意識" 跟之後改稱"喝了幾杯後 還送了友人下樓離開 更坦認回到包廂後用的酒杯是隨機拿的"
這2者之間可不是只有簡單的補充細節而已
而是確實的證詞反覆的行為
如果你拿這種態度打官司 我保證你會輸到脫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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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人A 女於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稱之"
"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
你有看到"偵訊中"這三個字嗎?
警方偵訊的報告,法院在審理時會沒給法官參考嗎?
而且你說後面那段(我所指的是描述比較詳細的那段)是根據其他人的證詞所做的事實認定?
那何來受害者證詞反覆之說呢?
但是有一段"經
辯護人於本院重質此點,證人A 女
更坦認其不省人事之前,所拿取者有
可能不是一開始持用之酒杯"我想這個證詞才應該是臨時補充的吧!
幸好小弟我奉公守法,所以還沒在法官大人面前脫過褲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