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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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典汴太
2個判決書裡除非我漏看不然根本沒看到證詞反覆的地方.
"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在謝洋銘、郭穎龍代為倒酒並予飲用後,其意識尚稱清,甚曾陪同一欲先行離去之友人下樓,於歷經相當時刻並重回KTV 包廂之際仍舊清醒,反係在後來回到原本所坐位置,隨意於桌上拿酒飲畢後,始失去原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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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證人A 女於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稱之:伊喝了啤酒2 、
3 杯,當時大約9 點多,之後就沒意識,再次有意識時,
人已經在汽車旅館床上,下半身完全****,乙○○坐在沙
發上,甲○○在靠門口的位置,伊就問他們伊怎麼沒穿褲
子,但他們都沒有回答伊,然後伊看到伊的外褲在乙○○
的旁邊,伊就爬起來過去撿起來穿,甲○○當時在喝酒,
因為伊當時還很昏迷,就在床上繼續睡覺。再次恢復意識
,已是下午5 點多,當時伊完全清醒,房間內只有伊與丙
○○。伊醒來後,丙○○也跟著伊一起醒來。丙○○醒來
後,就跟伊說伊們被下藥了。丙○○馬上打給汽車旅館服
務員,服務員就幫伊們報警等語,首可知告訴人A 女是在
好樂迪KTV 與眾人飲酒之過程中,意識突感模糊進而陷於
昏睡,嗣其關於為被告乙○○駕車搭載,和被告甲○○及
丙○○同往嘉年華汽車旅館休憩,直至97年9 月4 日17時
許恢復精神為止之中間過程,告訴人A 女則除以上所述曾
經甦醒之片刻記憶外,餘均表示未再存有任何印象,參以
員警其後將採得之告訴人A 女尿液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進
行檢驗,確認告訴人A 女報案時體內存有苯二氮平類鎮定
安眠劑(7-aminoflunitrazepam,即FM2 之代謝物)、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 、MDMA、愷他命等毒品之代
謝物陽性反應,且前開物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一節,並有該院97年11月10日臨床毒
物科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自足認告訴人A 女是日陷入
昏迷及意識不清,正係服入前開毒品後,產生交互效用因
而導致之結果。
(二)公訴人基於以上證據所示,進而指陳告訴人A 女係在好樂
迪KTV 中,遭被告甲○○、乙○○與丙○○共謀將前開毒
品摻入飲料當中供作飲用後方陷昏迷,惟如前載,告訴人
A 女在昏迷之前,事實上被告甲○○、乙○○似均未有製
造機會,積極勸酒之任何舉動,此由其在本院審理時補充
證稱之:伊與他們一起喝啤酒,沒有人強迫伊非喝不可等
語中,同可取得印證。
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在被告
乙○○、甲○○代為倒酒並予飲用後,其意識仍然清醒,
甚曾陪同一欲先行離去之友人下樓,於歷經相當片刻並重
回KTV 包廂之際,意識仍舊清楚,反是在後來回到原本所
坐位置,隨意於桌上拿酒飲畢後,始失去原有意識,經辯
護人於本院重質此點,證人A 女更坦認其不省人事之前,
所拿取者有可能不是一開始持用之酒杯,則有疑義者為,
果被告甲○○、乙○○真曾趁告訴人A 女暫離包廂之時,
將前開毒品混入告訴人A 女酒杯當中,見告訴人A 女回至
現場之後,未再持用原有酒杯,其等怎能不立即藉故安排
,誘使告訴人A 女再入陷阱,告訴人A 女換杯所為,衡情
既非得於事前即予料定,被告甲○○、乙○○要無預見此
情先為計畫,使告訴人A 女於隨機之間,恰好擇中其等置
放毒品所用酒杯之絲毫可能。再者,倘被告甲○○、乙○
○是最初在為告訴人A 女倒酒之之際,便已加入前開毒品
,告訴人A 女又豈得再行支持如斯期間,甚能陪同友人進
出包廂,未曾遭致毒品作用之立時反應,由是以查,公訴
人謂被告甲○○、乙○○曾以欺瞞手法,在KTV 包廂內致
告訴人A 女不慎服入上述毒品,所為推論實已與前開事證
所呈現者存有相當齟齬。
其中一份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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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這沒有證詞反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