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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gbes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
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提那麼多條法規,重點還是第四類不需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等證照。
不受第九條總量管制、也不受第13條和23條的買賣管制。廠商不申報政府管不到,查到,反正最多罰30萬。

就算放到第一類,廠商沒有許可或登記若仍照樣偷偷用偷偷賣,政府一樣難以知道,
不過第一類罰則是比較重。

而且廠商還可以改用DINP........
舊 2011-06-03, 04:51 PM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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