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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gbes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
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提那麼多條法規,重點還是第四類不需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等證照。
不受第九條總量管制、也不受第13條和23條的買賣管制。廠商不申報政府管不到,查到,反正最多罰30萬。

胡扯,你根本就不知道也沒去查執行細則吧?

對政府怎麼執行法規你不知道就算了,好歹那個環保署網站多看看,法規不要自己用猜的
舊 2011-06-03, 03:50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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