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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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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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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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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MC
你要申報啊,裡面有寫,誰說只有自我管理?

而且法規裡也是寫得清清楚楚

第二十八到三十八我就不再多貼,一樣也是管理條例

所以不要以為第四類不用申報,政府不會管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應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
適用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至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提那麼多條法規,重點還是第四類不需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等證照。
不受第九條總量管制、也不受第13條和23條的買賣管制。廠商不申報政府管不到,查到,反正最多罰30萬。
 
舊 2011-06-03, 03:40 P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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