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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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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ultraPC
現在規定不能加A當做食品原料,改天蹦出B呢? 豈不是沒完沒了?
那就乾脆制定只要添加物沒有標示在商品上就直接徹照開罰
有些東西可能很複雜等,那衛生署應該制定簡化標示,在商品上的標示可以只標出
重點項目,不過需要把食品有關的所有相關原料詳細資料全部送往衛生單位備查
以及所有裡面原料的詳細來源全部都要寫上,只要與事實有出入
那就要通報衛生組織,要是沒有通報,一樣鉅額罰款那不...

用營收並不公平,因為公司性質不同,盈利率差很大,例如鴻海,盈利率大約3%, 但聯發科盈利率超過 50%

也就是同樣罰營收10%, 對鴻海來說,會比割肉放血還慘,但對聯發科卻沒有太大的感覺。這種法一定會遭到低盈率產業的大力反對。

雖然你可能會覺得,如果不犯不就不會被罰了,在叫什麼?

好,那今天如果法律規定,性侵殺人,財產1000萬以下處死;財產1千萬以上,1億以下關五年;財產1億以上者關1年。你會有什麼感想?
舊 2011-06-02, 06:44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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