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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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MC
第二十八到三十八我就不再多貼,一樣也是管理條例
所以不要以為第四類不用申報,政府不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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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的這些法條在下都有看過,就我個人解讀是覺得,
管制第四類毒物的相關法條,都是跟危害評估及管理有關,
並無嚴格控管毒物的流向。也就是說,只要昱伸隱匿不報,政府就無從得知。
但第一類毒物除有總量管制外,連運送輸出前都需要先向主管機關報備,
除非供應商也違法幫昱伸隱瞞,才有可能避開監督。
不過後來又查了新聞,發現塑化劑供應商金童是違法的,
看來我很有可能認知有誤
應該是第8條這部份,申報有規定要紀錄物品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