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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wen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
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許可證、登記與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
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條中只有規定一到三類輸入輸出需要申報,第四類不需要,
而其他第四類所規定需遵守之法條,多半是要求使用者(也就是昱伸),
製造販賣輸出的廠商就比較沒有規範,也就是供應商可以昧著良心假裝不知道什麼情況,
賣塑化劑給昱伸也不至於會違法,至於昱伸不照法規來就是他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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