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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BMC
前面很多人都說了

請你去看看吧

道理很簡單,第一類到第四類通通都不能加進去食物裡面,你弄到第一類,不代表以後就不會有人放進去

而且,第一類到第四類「通通都要管制」,全部都要列管,沒有說第四類不用列管,第一類到第四類的分類僅僅只是毒物分類,他不代表誰就比較毒,通通都是毒

請自己去閱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O0060012

不管你列到第一級或到第四級,通通都要交代你的用途,去向與來源,第一到第三級,它僅僅只是有其他的額外規範

最後,環保署能管的,就是毒物管理,毒物為什麼會有人放到食物?這是衛生署的事情

公聽會他們在討論的是,用這些化學原料製作塑化用品的事情,而非這些塑化物添加到食物,牛頭不對馬尾的事情怎麼混在一起講?

要改法,也應該改的是衛生署的食品添加物管理相關條例,怎麼跑到環保署去?環...

法規在下看了,其實第一類跟第四類還是有差,個人認為比較關鍵的是第9條跟第13條。

第 9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有總量管制,政府就比較能掌握所有毒物動向,不至於毫不知情。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
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十八條及
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四項許可證、登記與核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補)發、變更、
展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條中只有規定一到三類輸入輸出需要申報,第四類不需要,
而其他第四類所規定需遵守之法條,多半是要求使用者(也就是昱伸),
製造販賣輸出的廠商就比較沒有規範,也就是供應商可以昧著良心假裝不知道什麼情況,
賣塑化劑給昱伸也不至於會違法,至於昱伸不照法規來就是他自己的事。

但如果訂為第一類,供應商賣給昱伸就要申報,申報會曝光,但不申報就會違法,
供應商不見得會為昱伸這麼做,昱伸搞鬼的難度就會提高。

也就是當昱伸自己違法,其他人可以裝不知道,但要拉其他廠商一起違法,
就不容易,要有足夠誘因才行,相對表示黑心成本也會提高,進而降低廠商黑心意願。
雖然不表示列為第一類,這件事就不會再發生,但可以增加難度是肯定的。

另外就會議記錄來看,黃委員也有提到"環境荷爾蒙很多,為何只有DEHP?"
這點其實也沒錯,像這次除DEHP以外,也有發現添加DINP,這也是第四類毒物,
就算升高DEHP等級,也只會促使昱伸改用DINP,除非能全面提高等級才有意義。
舊 2011-06-02, 03:3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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