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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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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以後應該把食品法修改的簡單一點吧?
只要後面的原料標示跟實際不符,馬上開罰例如該公司的總營業額的多少百分比
就像歐洲有些地方違反交通法規,是直接以該違法者的薪資所得下去開罰
沒有薪資等,就依照此人名下財產下去制定合理罰款
不然一堆白痴法規什麼30W的
對於一般人來說,30W不少,對於統一這種企業來說,30W是什麼鬼?
假設能以營業額等類似規範,可能一罰就是十幾億這樣不是很有感覺?

現在規定不能加A當做食品原料,改天蹦出B呢? 豈不是沒完沒了?
那就乾脆制定只要添加物沒有標示在商品上就直接徹照開罰
有些東西可能很複雜等,那衛生署應該制定簡化標示,在商品上的標示可以只標出
重點項目,不過需要把食品有關的所有相關原料詳細資料全部送往衛生單位備查
以及所有裡面原料的詳細來源全部都要寫上,只要與事實有出入
那就要通報衛生組織,要是沒有通報,一樣鉅額罰款那不是很快?

以後乾脆多加一條
1.沒有經過食品法通過的原料不得添加進入商品,那就不用在為任何違規化學藥劑
制定什麼特別法了...

2.違反者處以最低3000萬以上罰款,或者該公司營收10%作為罰款,兩者兼取高值為
罰款基準,這樣一來不就能避免小公司只有一點營業額而不用受到打擊,或者大公司
根本不把3000萬看在眼裡而持續違法添加,畢竟大規模公司因為金錢多多,更應該有
責任自我設定實驗室化驗裡面的成份來把關

3.累犯者業者永久不得已該商標或者名稱來販售任何其他商品,這樣不僅可以避免大公司
花錢消災的心態,更可以直接拆掉招牌讓那些公司都無法繼續經營
舊 2011-06-02, 03:2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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