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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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maly
校長說的其實很實用, 是否要用就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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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說的是有用沒錯,但以現在社會來講,不適合。
勞基法規定是加班要給加班費,
當公司不給加班費(責任制),那薪水就是少領,
那要我如何不要太在乎薪水?不要太在乎上下班時間?
要就給加班費,要不時間到就走人,多餘時間還可以深造,不用變成窮忙一族。
所以有些人寧願去做作業員,靠時間換取薪水,
也不去做一些比較有發展,但是沒加班費的工作。
假設該員是因能力不足,所以才要留下來加班,
那公司何不去請一個能在時間內完工的人,而要用責任制這種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