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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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在水源下毒的案例,這一類的狀況有沒有罰責?
就算沒罰責,
難道不能判第一次?
什麼都等出一事才立一次法,不是在幫犯行者解套嗎?
惡行推陳出新,每次都要等新法才能判,
請問保障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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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判別人的刑
就是要有法
我請問你,到底要用哪條法來判今天這些案件的負責人徒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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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我覺的最荒謬的是..
竟然有人認為
『請問現在有人因此生病或死亡嗎?』
才算會出事..
要不是商品已經下架..
否則我就去買個2箱送他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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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說非要有人生病或死亡才算出事
而是你說要判負責人徒刑,那大概只有傷害或傷害致死等罪可以判到這個嚴重的刑
問題是,現在根本沒有人告這條
法院不能因為有人可能因此受到傷害就這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