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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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91091
冤獄賠償法修法過了,此案可望獲賠上億。
但是卻是全民買單,應該是有和此案關聯的相關公務員來賠償才對。
這樣也才有點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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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國賠法的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所以就要看怎麼認定"重大"這兩字了...
前幾天的新聞馬英九總統也親口說應該要給予賠償也會跟該負責的人員追討這筆金額,就要
看落實到甚麼程度了...小弟本來想寫到總統府信箱詢問,看到總統有說會追討就想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