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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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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一、給人改過向善機會
本國刑法採一罪一罰,A君犯某一罪,只要逃過追溯期間,且自此A君沒犯第二罪自此安分守己,自當給予寬容。犯了第二罪當然繼續追溯。

二、避免機關怠惰、濫權
追溯期間為機關逮補犯人之時限。
若無時限,A君18歲犯法,機關卻等到他78歲才逮補,中間60年期間,機關怠惰無作為,反而喪失機關設立之本意。


以上是一點淺見
舊 2011-05-25, 11:12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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