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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制度的設立原因有下列
1.社會秩序的安定:一種事實狀態,縱使為具有真實之權利關係
只要其長久繼續存在,也因其受到社會一般,人所信賴,並在個事實狀態之基礎上,
建構更多法律關係,如果事後在讓真正的權利者出現,而將此事實狀態推翻,
即將破壞迄今所建構的法律關係,及社會之法律關係安定。
2.採證困難:長久存在之事實狀態,發生爭訟情形時,因年深日久,
證據容易散逸滅失或證人死亡而無法舉證,在「訴訟經濟」之原則下,
任由當事人無限制的興訟,也非維護私權良好辦法,故設立時效原則以取代證據。
3.權利之不行使:雖不能認為有意拋棄其權利,但已不必法律來加以過度保護。
我查到的資料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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