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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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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期,時效期限,個人覺得改成"自知悉時"起算,比較公平。民法有的已經改了。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不能重新起算嗎?人別錯誤、追訴期,這些有釋憲的空間
在現在所謂的人權意識高漲下,到底誰才是受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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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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