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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一下罰則,若知道還有其他法規有規定,請補充,謝謝。
刑法 第 191 條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34 條
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
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最多關3年或九十萬,划算的啦。再找人頭開一家就好了。
應該改成一罐(瓶)一罰。
不過,最後會不會因罪證不足而無罪呢?因為有添加是沒錯,但導致受傷害的受害人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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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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