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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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ff1987
可能我的發言都沒有說清楚吧@@
大家都太容易"無限上綱"了
你引述我的那段話,我主要是講當發生在案件雙方都有其"充分原因"卻無實證狀況下
是否改成被告舉證會較佳的意思
希望這個討論能流於理性
而非鑽牛角尖^^"畢竟你我都非專業,彼此發言若是雞蛋裡挑骨頭,那可能比較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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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講另一個例子好了.
我朋友跟他樓上鄰居交惡, 偏偏他鄰居的工作是路邊停車收費員.
於是, 三天兩頭我朋友就會收到一張路邊停車逾期的罰單(因為根本沒有路
邊停車之實, 自然也沒收過停車繳費通知單), 而我朋友的車一年根本開不
到幾次, 都停在附近的巷子口.
但是在這個體制下, 收費員不用舉證車主是否真的有在某某地方停車,
而是善良百姓要舉證自己的車子當天確實沒有在某某地方停車.
同理, 假設你跟一名女網友見面, 兩人合意一起去看MTV, 她突然問你要不
要花5000元她幫你半套, 你心想這未免也獅子大開口而拒絕, 於是對方突
然狂奔衝出房門大叫色狼並且報警.
請問誰是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