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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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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Jeff1987
可能我的發言都沒有說清楚吧@@
大家都太容易"無限上綱"了
你引述我的那段話,我主要是講當發生在案件雙方都有其"充分原因"卻無實證狀況下
是否改成被告舉證會較佳的意思

若現場就只有當事的兩人且雙方身體均健全,被告要如何舉證"什麼都沒做"
 
舊 2011-05-23, 08:58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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