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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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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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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eff1987
說實話我個人不是很喜歡無罪推定原則
很多時候案件發生當下能留下確切證據的因素不是很高
(尤其,作案者通常心思細密度跟冷靜程度都比受害者高)
應該改成以保護弱勢原則為主比較好
畢竟不管哪個原則都會有錯判的狀況
但...就個人看法,台灣實在太黑琵了
與其錯放,不如錯殺
在同樣都會有誤判狀況發生下,至少還能有殺一儆百的作用

這樣是不行的,舉個例子,如果我現在根據你的頭像合理懷疑你有發政治文的嫌疑,不用附證據直接請站長停你權,應該是很沒道理的吧?

相信你也難以接受,所以這種作法真的妥當嗎?

我想那人妻大概也拿不出什麼像樣的證據,在這種情形下只要一方說了就算,要陷害一個人也太容易了吧。
     
      
舊 2011-05-23, 08:3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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