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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q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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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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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lobemai
剛剛查了一下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樣看來依法是可以提出國陪
但後續責任問題就要看法院怎麼解釋了


死者為大,但還是想到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啊.......陪葬品,是算死人的?還是活人的?

又,陪葬品不見,證明?
舊 2011-05-22, 07:19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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