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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e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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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剛剛查了一下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樣看來依法是可以提出國陪
但後續責任問題就要看法院怎麼解釋了
舊 2011-05-22, 05:18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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