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真正的"當事人"來說,真的都不需要!
我都死了,殺我的人犯法事實才成立,警察才可以動他!
這有用嗎? 我還活著時,警察要如何保護我的安全?
設巡邏箱還是24小時站崗?
設巡邏箱? 一小時一簽,要殺我的不會抓空檔嗎?
24小時站崗? 警察沒那麼多人力。
沒人可以教的了我,全都是事後諸葛
警察對我來說叫"收屍者",法律對我來說,是讓我無法跟死亡抗爭的"枷鎖"。
沒法律! 我還有跟殺我的人來個槍戰的機會
就算我先被開槍,在死前我也可以回他個幾發!
不像現在被"法律枷鎖"綁住任人殺。
ps.看完台中市xx區的某新聞有感。
ps2.台中對記者來說就是"震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