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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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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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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vidYou
管見以為,這是屎缺!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扣繳義務…即法院指派他管理這筆遺產,他要把這筆遺產該扣的稅繳完以後才算完成職務…雖然他並非納稅務義人,但他是"扣繳義務人",所以遺產稅沒察明真的是很倒楣…
當無法找到納稅義務人時…這筆帳就落到扣繳義務人身上…不過這一定有很多爭點,最後一定是行政法院見…


沒有權利,那來義務?
如果國稅局花錢聘請這位律師來管理遺產,
律師沒辦好被追繳自是活該,
但此例律師卻是無償的,
那些追查隱藏稅務的經費誰出?
而且被指派律師自動擁有國稅局一樣的工具與公權力?
國稅局既然事後可查出贈與事實,
當初為什麼不乾脆自己跳下來辦理這項業務?
 
舊 2011-05-15, 10:2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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