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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y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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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引用:
作者drasil
之前Elros網友不是說了一堆,不給力也還說說哪裡不給力吧,不然只是一句反正我就是不採,這樣挺任性的。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10個共犯指證歷歷...也要有實質證據啊...

不然共犯想脫罪,或是想多拖幾個人下水,只要大家糾一糾編一套劇本就能成功了,不嫌太好混嗎?

蘇建和案也是被王文孝與王文忠「指...

又來了...

不會去問法官們嗎?

老是網路上看單方面的文章

法官不採用的原因,法庭上都沒提到的嗎

為何廢死都不把法官的說法貼出來?

而新聞報導過的,有關不採用的原因其理由是什麼,你們又不信

那到底是要怎樣?
舊 2011-05-14, 01:10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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