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drasil
之前Elros網友不是說了一堆,不給力也還說說哪裡不給力吧,不然只是一句反正我就是不採,這樣挺任性的。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10個共犯指證歷歷...也要有實質證據啊...
不然共犯想脫罪,或是想多拖幾個人下水,只要大家糾一糾編一套劇本就能成功了,不嫌太好混嗎?
蘇建和案也是被王文孝與王文忠「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