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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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台灣人有個特色,就是不信任法官,但是非常相信法官判決的死刑,也是一奇。
合議庭不採信的證據並不代表不可信,只是合議庭不去理它而已。當年江國慶案一些有利被告的證據也是不被採信啊,後來結果怎麼樣?
如果對於有利被告的證據完全無視,只看自己想要的東西去做出判斷,那不是一開始就是要構陷人入罪了,跟審江國慶的軍法審判官有什麼兩樣。
個人覺得以上的作法好像才是所謂的理盲又濫情。
這案子奇怪的地方是證據薄弱不足以定罪,但是令人對邱和順是否無罪仍然存在疑慮。我想不管此案最後如何收尾,必然會留下許多遺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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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那你要提議修法,說只要是辯方律師提的證據法官們都要採信,不得質疑
大家不相信的是恐龍法官,哪有台灣人不信 (我知道打輸的都不信啦)
江國慶你要怪那位加入廢死團某教會的前首長,誰叫他下令軍方要速審速查的吧(還限期一個月)
怪了,被告律師團提出的證據不給力,合議庭當然不採信啊,這樣也不行
其他10個共犯指證歷歷還證據薄弱咧
這案拖這麼久的主因就是那天刑求自白取得有瑕疵被廢死團抓到痛腳
那一天的自白法官本來就不採用了,還要怎樣
只為被害人講人權,其他服刑中的、服完刑的,以及受傷害最深的被害人與家屬通通不用講人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