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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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雅虎知識家
Q:刑事訴訟那些情形不得上訴?
A: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為其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應不行言詞辯論,由檢察官或自訴人以書狀陳述意見後,即行判決。但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得為承受訴訟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
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得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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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上面的看來.只有刑度比較低的才會有不得上訴的狀況
那無期徒刑跟死刑會不會可以一直上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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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由電子報
自由電子報- 歸仁雙屍命案2嫌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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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是今天的新聞.為何他們這個死刑就可以定讞?
我最好奇的是.像這種重刑的案件.能不能定讞是怎麼決定的?
是跟證據力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