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bia
大哥
我標黃色部分怪怪的
還是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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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星同意付出和解金約十幾億元台幣,其中,工研院所委託的美國律師事務所Shore Chan以「後酬」的方式(事後抽成),取走約三、四成。
二,工研院控告三星的二十六篇、約上百項專利,因此授權給三星。
三,在消費性電子、顯示器、通訊、半導體四個領域,工研院已經擁有的、正在申請中的、未來六年內得到的專利,同意不拿來控訴三星,也就是專利訴訟上的「立約免訴(covenant not to sue)」──保證以後不告三星。
四,工研院若將前述專利賣給第三者,同樣受到免訴條款的拘束,也就是法律上的「後手繼受前手義務」──別人也不可以告三星。
根據條約這個好像要看專利掛誰的名字
掛工研院的不能告 掛友達的則可以
引用:
作者Jeff1987
有疑問的是,那些專利價值遠低於和解金嗎?不然為何工研院要開出這麼優渥的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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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錢吧
現在工研院好像也是要自籌財源
光靠政府補助錢應該是不夠燒
所以這些專利不是要想辦法賣掉就是像這樣簽授權
至於優不優渥 看台廠的反應就知道啦
一面說是這樣是便宜授權給人家 另一方面也沒看過他們對這些專利表達過"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