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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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gjtwo
snipped....
我只能說
法官想破案
用了很多不擇手段的方式
被告想脫罪
混淆事實製造許多假像
(廢死這邊都沒能提供反證,列出的全只是疑點)
snip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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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己都說執法者想破案有可能用了很多不擇手段的方式,那要如何保障被告的權益啊(執法者認定的真相不見得是真相,只有證據指出的真相才是真相

....BTW,現代刑事訴訟講求的是無罪推定(i.e.是控方必須負責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

),畢竟一般人是很難證明自己沒做過啥事的,但只要蒐證工作確實,要控方證明被告做過啥事並不是不切實際的要求,所以訴訟過程中被告要做的事其實很有限,除了提供不在場證明外,就是質疑控方所提出證據的有效性了,被告甚至可以行使緘默權,不過行使緘默權時要如何防止法庭留下不良印象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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