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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正案更11審 主嫌仍判死刑
聯合新聞網 - 53分鐘之前
邱和順在合議庭宣判後,被諭令還押台北看守所,審判長將邱和順喊冤的內容明筆錄,到場聲援的民間司改會、廢死聯盟在法庭走道為邱和順加油、打氣,指邱和順案是冤案,並鼓勵邱繼續上訴。
邱和順等人被控在民國76年12月21日在新竹市1間補習班前,將正在玩耍的學童陸正強拉上車,陸正因奮力掙扎、咬傷邱和順的手,邱因而掐昏陸正,並拿刀刺入陸正腹部後,由共犯將陸正棄屍,並向陸家勒贖新台幣100萬元得逞;但陸正遺體迄今未尋獲。
此外,邱和順等人另遭控在同年11月24日,約出柯洪玉蘭,向她索討50萬元不成,將她殺害、肢解後棄屍。
邱和順與10多名共犯當年遭起訴後,邱和順一審時遭判死刑,同案被告則陸續判刑定讞;但邱和順否認犯案,並主張當初自白是因警方刑求。
高院更11審合議庭審理期間,多次勘驗警詢錄音及錄影,均無法證明警方有刑求,且共犯對重要案情供述一致,仍認定被告自白並非不法取供。
更11審合議庭並審酌吳淑貞與其他共犯當年曾向陸正父親陸晉德下跪認錯,並供出陸正被邱和順殺害,棄屍海邊,仍認定邱和順犯案。
合議庭認為,邱和順年輕力壯,不事正途,為貪非分之財,分別強押、綁架柯洪玉蘭及陸正,殺害柯洪玉蘭方式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冷血凶暴;殺害陸正棄屍則視人命如草芥,導致人倫永絕,人神共憤;若非共犯良心未泯和盤托出,使其他共犯對陸晉德下跪認錯,坦承犯行,並接連吐實,則案情將永無見青天之日。
合議庭認為,百般尋繹,除處以極刑,已永無求其生的可能,因而判處邱和順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1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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