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
「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
1.「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
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
「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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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是否得易科罰金?
誣告罪依刑法第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因
最重本刑為七年,
所以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因此,如果法院對行為人未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行為人自有可能獲得法院處以易科罰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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