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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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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簽名或蓋章均可,你要他蓋手印也可以
反正你情我願就可以了,真有爭議要延遲訴訟一樣可以聲請指紋鑑定
2.找證人做啥?請公證
怕不還錢,對方既然有錢才還那應該不太有錢
簽本票到時候只是浪費本票裁定的費用以及強制執行費用
請學銀行找保人,並契約註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或請他簽署本票後,先交與他人背書再轉讓予你
本票金額請務必與借款金額相同,或最多加上至清償期之法定最高年利率20%
金額寫太大對方有機會咬你重利罪
3.法律上沒有什麼叫有錢就還的
因為契約內容必須清楚、明確,請問要如何定義「有錢」
比如有多少錢才能叫「有錢」
如果你們雙方可以訂出一個金額,那可以以條件方式寫明於契約書
比如對方是臨時工按日計酬收取現金:
甲方借款乙方新台幣(下同)5萬元
約定乙方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有工作或販賣物品收入之日應於收入得款2日內返還該日所得之百分之70,至清償全數借款為止,但當日所得未達500元不在此限;101年1月1日起甲方得請求返還剩餘之全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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