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上了法院,要自行舉証有借款事實,本票效用比借據高多了,見票即付,上了法院可以在最短時間依法強制執行
http://www.cchr.taipei.gov.tw/cgi-b...e?page=4513ad4b
借據和本票都是借款的憑證;但兩者性質不太一樣,借據書寫內容只要表明向何人借多少錢、何時清償,並由借款人親自簽名及訂立借據之日期即可。但借據只是一紙憑證,萬一借款人否認向你借錢時如此打官司,就必須舉證證明確有交付款項之事實,
而本票﹝通常是在文具店買的﹞則需記載金額、發票日及到期日,並由發票人親自簽名使有效。本票是無因證券,持票人在行使權利時不需要證明取得本票之原因事實
如果發票人否認拿到金錢,則須由發票人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人不存在」訴訟,此時舉證責任則在債務人。借據及本票均僅是在證明立據人向人借款之事實而已,並不擔保他一定會按時清償。如果你的朋友能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你,對於你會更有保障,因設有抵押權之債權有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