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cwalk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1
原來有不同角度的報導,
依據這一段敘述,
"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市府基於公有財產之公平管理,實無理由永久照顧之義務。"----市府將鋪位租用人用二分法分成 原拆遷戶 / 非拆遷戶,代表市府承認對原拆遷戶有永久照顧之義務,不知道當初做了哪些匪類的事??需要對拆遷戶永久照顧?

"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代表原始條約並沒有限制不可讓渡,相關權益不因讓渡而消失? 要看原始條約.....

"故在該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政府常說"惡法亦法",要嗎你去修法。各位也知道對民眾來說修法不易;

不過政府機關就不同了,政府做全套的否認原始條約,並溯及既往。完全展現政府是最大的玩法修法不法組織----------"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經市府相關局處多次研討,於96年1月24日修正鋪位使用管理要點定案,修改後之主要內容為「非拆遷戶」使用期限最多至本次契約期滿(98年11月25日)為止,不再續約,又於該契約期限內繳回鋪位者另可支領市府補助金,「拆遷戶」得比照辦理。"

或許有人或說要看政府如何解釋!?那就在顯現"政府是最大的玩法修法不法組織,高興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引用:
作者bigyork
現有之135戶鋪位租用人中,原拆遷戶係因市政府徵收房舍土地,市府承諾優先輔導於服務中心鋪位營業,尚屬合理。然非拆遷戶係投資之受讓渡使用舖位者,市府基於公有財產之公平管理,實無理由永久照顧之義務。故在該服務中心原有鋪位使用管理要點條文顯有不合理內容之前提下,服務中心聯合委託經營之重新招商及該中心後續營運等均難以推動,成為阻礙社區繁榮前景。市府考量社區發展,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市有財產免由特定人士長期、世代佔有,且便於臺北市東南區整體規劃使用,經市府相關局處多次研討,於96年1月24日修正鋪位使用管理要點定案,修改後之主要內容為「非拆遷戶」使用期限最多至本次契約期滿(98年11月25日)為止,不再續約,又於該契約期限內繳回鋪位者另可支領市府補助金,「拆遷戶」得比照辦理。
...
舊 2011-05-04, 07:01 PM #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cwalker離線中